收银员嫌顾客太慢发生争执将其打伤

2013年11月30日10:48  东方网 微博

  据《新闻晨报》报道,本市某超市收银员徐某,因嫌顾客汪女士结账出示红利卡动作过慢与其发生争执,后又冲出收银台打伤汪某。为此,汪某以徐某系职务行为,遂把该超市公司告上法院,提出10万余元的各类赔偿。日前,静安区法院一审判决由该超市公司赔偿汪某各类赔偿款8.1万余元。

  2011年9月22日12时许,年近六旬的汪某在该超市公司下属某门店购物,结账时收银员徐某认为汪某拿红利卡太慢,双方遂产生口角,徐某冲出收银台将汪某摁倒在地,致汪某右尺桡骨骨折。为此,汪某前后两次入院手术治疗及门诊复诊产生医疗费7.1万余元。而依据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对汪某的伤势鉴定结论,汪某上肢损伤尚未达到道路交通事故伤残程度,但需给予一定的休息、营养及护理时间。今年8月下旬,汪某将该超市公司告上法院称,请求法院判令超市公司赔偿各类损失费10万余元。

  超市公司辩称,汪某与收银员徐某发生争吵时,公司其他员工已将徐某拉离了收银台,是汪某继续辱骂徐某才导致徐某返身推倒汪某,认为汪某也有过错。并声称徐某的动手行为超出公司授权行为,应由徐某自行承担,还对汪某部分诉求费用表示有异议。法院认为,从超市监控视频看,在争吵时徐某被拉离收银台约二三米远,但徐某仍用手比划,情绪较激动,此时监控无法看出汪某的言行,辅以证人证言当时双方均有激烈的言辞。身为收银员的徐某应冷静化解冲突,但徐某却冲出收银台将汪某摁倒致伤冲突升级,应对汪某伤害后果承担责任。徐某系超市公司雇员从事收银工作,法院以为虽然动手打人并非超市公司授权行为,伤害他人的内在动机也是徐某出于个人目的,但该行为与职务有着内在联系,应认定徐某行为属职务行为,故超市公司应对汪某的损害后果承担侵权责任。

(编辑:SN089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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